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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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共同开发“凯诗莉”品牌系列产品的四川绵阳德阳销售市场,同意乙方在经授权的地区代理销售“凯诗莉”品牌系列产品,特此签订以下协议:
1、甲方拥有品牌“凯诗莉”系列产品的经营权。
2、甲方现授予乙方为地区的(总)代理商,进入商场营销、开设专卖店、甲方按协议维护乙方的经营代理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违法违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也与甲方无关。
3、乙方同时需向甲方先交付元的提货保证金,并取得区域代理资格。协议签订后,如乙方三个月内尚未履行合同进行代理开业,甲方有权扣没提货保证金,同时甲方不再保留乙方的代理权。如乙方无违约行为,提货保证金在合同期满甲方退还给乙方。
4、区域代理授权成立后,甲方为乙方提供零售、经营、专卖等有效的授权文书,指定经营证书、店面设计方案等,然后开展正常的代理经营。乙方在甲方授权地销售“凯诗莉”品牌系列产品之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证件手续,概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授权予乙方后,乙方须专业经营,不可将授权商品销售至授权地区以外,进行跨区域经营;亦不可将授权商品销售予有可能将该商品销售至非授权地区的第三者。
6、甲方认定乙方的代理能力、信誉和经济实力等出现问题,有确定乙方代理资格与否的'权限。其情形具体如下:
A.超越代理区域、跨地区经营,或擅自转让代理权的。
B.经营不善,未能完成约定的计划经营指标(批发进货数)。
C.违法违规经营,对“凯诗莉”品牌造成损害的。
D.私自组织货源,经销假冒”凯诗莉”品牌的。
E.泄露凯诗莉品牌的各种商务机密,经认定造成损害的。
F.由于经营工作能力和工作信誉等原因,无法再承担代理工作的。
7、甲方与乙方确定的年度销售指标为约万元(代理批发价)。其中包括计划完成销售:商场(个专厅)等商业零售预计万元、开设专卖店(间)销售预计万元,合计商业零售万元。若乙方6个月内未完成合同销售汇款指标的%,甲方有权提前取消乙方的代理权。
8、乙方所需产品进货需带款提货。甲方以公司的批发价(不含税价)供货,甲方建议乙方确定相应的零售价,并以当地同类品牌产品的市场基价作参考进行销售。
9、产品质量按甲方对消费购买所承诺的规定办理或参照国家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等规定。
所有换货之产品,乙方须事前申报甲方,待甲方书面确认后尚可发回换货之产品。
10、乙方如进行授权区域内之大型商场销售甲方授权产品,需设立专厅其装潢费及专卖店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1、乙方在授权区域内,有义务协同配合甲方维护甲方所拥有的品牌,防范抵御各种有损品牌形象的不法行为,及时向甲方反馈市场动态。品牌维权之法律费用由法律行动发起者负责,甲方当全力支持。
12、本协议有效日期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于任何情况下,不能将本约所赋予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人。
1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约定,任何方的违约,都将承担法律责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并补偿给对方。
1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合同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续约,应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申请,免收任何费用,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代理权终身享用;
5、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本着协商的精神解决
第九条:其他事项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协议为准;
2、乙方款到甲方帐户合同正式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4、从签定之日起既具有法律效应;
5、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主管: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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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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